收购信用卡信息罪的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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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信用卡信息罪的处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若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或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伪造信用卡,则将面临以下处罚:

1.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若情节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若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同样适用上述处罚标准。因此,对于收购信用卡信息罪的处罚,不仅限于伪造或变造信用卡的行为,还包括非法获取和提供信用卡信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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