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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复杂客体,分别为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监管治理程序以及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就具体的犯罪对象而言,主要涉及到公有与私有的货币资金。
2、从客观层面分析,本罪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为在签署及执行合同的全流程过程中,以编造不实信息或者掩盖真实情形的方式,欺骗另一方当事人,从而获取其所交付的财物,且此类行为必须达到特定的金额标准方可入罪判刑。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合同内容并不仅仅包含纯粹的借贷契约,毕竟针对借贷合同实施诈骗,实质上就是通过诈骗的手段让受害者产生误解进而处置财产,这无疑与诈骗罪规范下的犯罪构成相吻合。
3、在犯罪主体方面,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亦或是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要满足了侵害本罪的其他条件即可。
然而对于自然人来说,犯本罪的主体须征得一般主体的资格要求;
而对于各类法人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只要它们发生过该类诈骗活动便均属于犯罪分子。
4、最后,犯罪心态方面,本罪体现出的是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这种心态必须表现出明显的非法侵占另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意图和预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