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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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8:25

天津市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对宜居环境的需求,依据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城市管理规定。


城市管理涵盖了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包括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排水系统、河道、公共交通、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所在地街镇以及市指定的其他城市管理区域。


城市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高标准、人性化为指导,规划、建设和管理都以人为本;二是推进创新,强调管理重心下移,区县负责,权责明确,务实高效;三是实行科学管理,结合社会参与、市场机制和监管,形成高效运行机制;四是注重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并重,塑造遵法守纪的社会风尚。


市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环境整治规划,协调职能交叉、管理空白等问题,处理应急事件,以及进行监督考核和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和区县需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预算,随着管理需求、标准和设施的提升保持稳定增长,确保资金充足。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考虑长期管理需求,相关部门需听取城市管理意见。


、媒体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宣传和教育市民参与城市管理,鼓励文明行为。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于2010年2月23日以天津市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规章的决定》修改。该《规定》分总则、管理职责、城市管理标准、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令第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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