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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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4:35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后,根据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企业待遇有所不同。若出资比例高于25%,企业将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否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享受此待遇,其外债管理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办理,相关证书会注明"外资比例低于25%"。
对于关联关系并购,境外公司并购境内公司,除非达到一定条件(如境外公司向并购企业增资25%以上),否则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审批和管理机构包括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特定类型或行业需由商务部审批。并购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时,需申报并接受监管。并购后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需经审批,且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不得低价转让或出售资产。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变更需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购方需披露关联关系,解释并购目的和评估公允性,避免规避要求。支付对价期限和方式需遵守规定,如现金出资需在3个月内缴清,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需在6个月内缴清。
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上限和并购形式(股权或资产)都有明确的规定。资产并购的投资总额根据交易价格和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需符合相关法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