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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第七章明确了法律责任,着重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管中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根据第二十八条,*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的能源管理部门在执行职责时,若存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有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这些违规行为的负责人将被本级或上级*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针对电网企业在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规定,若未按要求完成收购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电网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将面临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针对燃气和热力管网企业,若不准许符合入网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企业需负责赔偿,省级*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将发出整改通知,逾期未改正同样会面临罚款。
最后,第三十一条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在销售生物液体燃料方面,若未按规定纳入燃料销售体系,对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将需承担责任,并在*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能源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限时改正,逾期未改正将面临罚款。
据新华社2009年12月26日报道,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