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八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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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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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4:29
根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的第八章罚则,以下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四十四条如若违反本办法,以下行为将受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处理:
一、挪用或贪污药具专项经费: 对于挤占、截留或非法挪用药具专项基金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接受回扣贿赂: 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贿赂,将面临警告或通报批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三、流入市场销售免费药具: 将免费药具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
四、管理失职导致药具问题: 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药具变质、损毁、过期或积压浪费,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罚。
五、虚报需求计划和报表: 虚报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以获取药具和经费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六、出具虚假质量报告: 对计划生育药具企业提供虚假质量检测报告,是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规行为: 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药具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执行,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