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办法全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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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1:18

北京市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遵循严谨的实施办法,旨在保证程序公正、公开和高效,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1996年9月23日发布的北京市第14号令,以下规则适用于相关处罚决定:

1. 当行政机关(包括受委托的机构)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或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严重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行政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如决定实施上述处罚,应在审查后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拟决定的处罚。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否则视为放弃。

3. 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后,行政机关应立即组织,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有公正的主持人,当事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4. 听证应公开举行,除特殊情况外。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陈述事实、质证证据和提出新证据,但也需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将听证情况提交给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听证意见和笔录作出决定,不影响当事人的其他法定权利。

5. 行政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中的问题,该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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