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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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0:39
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会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一方所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审判机关应立足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促进子女正当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妥善解决。
此外,在得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具有抚养能力并且愿意担负起精神病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得到配偶的明确同意的前提下,亦可由精神病人的监护者代表精神病人履行对其子女的抚育职责。
离婚之后,若一方获得了子女的抚养权,则另一方需承担相应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具体的费用支付金额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有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为:
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一方,具体的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行、抚养能力、经济状况、成长环境等多个方面,需要全面综合地予以衡量。
当然,如果子女已经具备了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那么在做出决定时还应该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以确保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