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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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03
正常情况下,机关无论是派出所还是刑警队等办案人员,到公民的家中执行公务,都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件,出示相应的执行公务证明(如搜查证、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等)。
如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但在执行紧急抓捕等行动中,机关办案人员,可以临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扩展资料
第十条 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机关的人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民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的;
(二)阻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05
正常情况下,机关无论是派出所还是刑警队等办案人员,到公民的家中执行公务,都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件,出示相应的执行公务证明(如搜查证、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等)。
但在执行紧急抓捕等行动中,机关办案人员,可以临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节录)
第十条 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机关的人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机关的人民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的;
(二)阻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06
不管是搜查还是逮捕,必须有合法的法律程序,必须出具搜查令或者逮捕通知书,同时还必须出具工作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03
如果他们没有出示证件,你是怎么知道他们是的?
进入居民住宅应当出示搜查令,但是你如果又去打开门了,就算你自愿开门的。
这样说吧,现实当中执法特别是在执行抓捕任务的时候,是不可能做到态度很礼貌,举止很文明的。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下带回机关,做到宾主俱欢的。但是程序上一定要按照法规来。你说的情况就是没有出示证件和没有经过允许就进入居民住宅,对于这两点,你可以向上级机关的信访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同级反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04
不可以,需要出示相应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十三条 机关的人民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 人民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三十六条 人民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