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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小时前
韦先生与袁先生通过微信群相识后逐渐变熟悉,后来袁先生将韦先生的一张照片制作成表情包转发到二人所在的三个共同群聊,韦先生对此表示不快并立即制止袁先生,但袁先生没有理会也没有道歉,因此韦先生将袁先生诉至*。最终*判决被告袁先生限期将内含原告韦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韦先生书面道歉。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案件中,袁先生在韦先生明确表示其玩笑造成不快并制止时,袁先生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其侵权行为对韦先生的影响,其玩笑已经超过合理的限度,已经造成韦先生精神上的困扰,故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这里特别提醒大家,开玩笑要把握一个“度”字。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就会导致对方的不适,这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在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易遭受侵害,其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体就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后,侵权人应及时更正或删除并主动道歉,将对受害主体名誉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明确提出异议后,却仍然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其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影响,既失去了友情,也涉及侵权,实属不当。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