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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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9:40
关于劳动者在领取生育津贴后又领取产假工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引发了一场法律争议。YH环卫站与付女士的案例中,付女士在生育期间既获得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又收到了单位的产假工资。问题的核心在于,这两者是否属于重复支付,是否应被视为不当得利。
YH环卫站最初起诉认为,误转的生育津贴应视为不当得利,要求付女士返还。但认为,公司转给付女士的款项是失误,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付女士领取该款并未合法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然而,付女士上诉时指出,生育津贴是她的法定福利,不是不当得利,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已参保的女职工应享有生育津贴。此外,她强调,公司支付的生育津贴是在《×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而非员工个人,因此她领取津贴并无不当。
在再审阶段,对原判决进行了重新审视。再审指出,生育津贴与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社会保险的保障,后者是劳动者的合法报酬。尽管法律规定生育津贴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现实中,很多单位会同时支付工资和津贴。YH环卫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生育津贴是误发,因此,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付女士的主张,肯定了用人单位在保障生育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总的来说,法律并未禁止同时支付生育津贴和工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误发,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这两项待遇。这一判决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对生育保障的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