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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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1:40
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文书程式,体现出了严格的等级制度。
在秦、汉时期,对文书程式已有明确规定。现存较为完整的官方规定,如南宋宁宗嘉泰三年(1203)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所载的宋代文书程式和《明会典》所载的明代文书程式,虽对一般有所规定,但并未涉及诏令文书程式。
明、清两代的文书程式基本相同,结构大致分为七个部分:文件责任者的官衔、姓名;事由;正文;结束语;受文者官府名称;行文年月日;文种名称和文件责任者签押。在上级对下级行文时,为了显示权威,还实行了标朱制度,即使用红笔填写行文日期,并在文中的关键字样上用红笔圈点勾勒,以提醒下级注意。
这些文书程式在称谓、用语等方面都体现了等级制精神,不仅规定了文书的结构和格式,还强调了文书的责任者和接受者之间的权力关系。这不仅是对中国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体现,也是文书程式在历史上的重要价值。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文书程式不仅是官府文书的基本形式,也承载了等级制度的精神。这些程式不仅规定了文书的结构和格式,还强调了文书责任者和接受者之间的权力关系。通过这些程式,等级制度在文书的制作和传递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管理方式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综上所述,中国封建社会的文书程式在称谓、用语等方面体现了等级制精神,对文书的结构和格式、文书责任者和接受者之间的权力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程式不仅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到了管理作用,也反映了等级制度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
指公文、书信、契约等,或从事公文、书信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