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四章 债券持有益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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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4:50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需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投资者在认购债券时,即视为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通常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其他中国认可的机构担任。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需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避免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持续关注公司及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必要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债券设定担保的,需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在债券持续期间,需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的谈判或诉讼事务;当公司可能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申请财产保全;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破产的法律程序;以及遵守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规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公司需与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在认购债券时,即视为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无法按期支付本息;公司进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保证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对债券持有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二○○七年八月十四日颁布实施,共计六章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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