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有认定标准吗,怎么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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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7:56

我们知道,离婚的时候是可以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离婚精神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伤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那么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有认定标准吗,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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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有认定标准吗,怎么认定?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董文婷律师解答:

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标准根据以下来确定: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4、其他相关因素。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董文婷律师解析: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变更之诉而产生的给付之诉,二者不应分离开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法律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由于*已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将不予保护。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在一审、二审中均如此),所以对其而言还未考虑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赔偿请求的问题;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由人民*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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