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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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1:44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诉讼)。
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民事诉讼)。
4、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行政诉讼)。
5、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予受理(行政诉讼)。以上司法解释仍然没有明确未经医疗鉴定可否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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