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14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7:01

浙江省水路运输的经营行为在《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范。首先,经营者必须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第二十条)。


公平竞争是基本原则,不得垄断货源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以维护市场秩序(第二十一条)。价格和收费标准需遵循国家和省的规定,明码标价是水路旅客运输和服务的收费要求(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在税务和规费方面也有严格规定,必须依法纳税并缴纳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运输单证的使用和管理是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使用规定格式并如实填写(第二十五条)。


安全是运营的核心,经营者必须遵守多项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船舶、人员和环境的安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船舶不得超载运输,且需遵守运输禁运、限运货物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旅客服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按照技术和服务标准提供安全规范服务,航线、航次和停靠站点不得随意变动(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一条)。


紧急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的执行是经营者的义务,尽管可能带来经济损失,但需要服从调度并得到合理补偿(第三十一条)。客运站则需提供安全、舒适候船环境,同时维护乘运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最后,所有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品检查制度,确保旅客安全(第三十三项)。


扩展资料

本套管理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对眼下局势的一种崭新的处理方式。新的观礼台里明确了责任,是的事情处理有条可见,有法可依,是当前水路管理的一大完善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