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2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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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3:24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网友咨询:
  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
  律师解答:
  居住权主要是解决赡养、扶养等特定对象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设立居住权目的是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即人人能有房屋用于居住且能长期使用。确立居住权制度是为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以裨益于为公租房及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具体是特殊人群有:1.拆迁征收中的被安置人;2.公有住房买下产权时,未登记为产权人的原同住人;3.离婚后生活困难且无住房的一方;4.以房养老的老人;5.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父母;6.将要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7.老年再婚伴侣。
  律师补充: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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