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章 附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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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3:45

在六盘水市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中,对于涉及*机密或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信息安全和合规性,这是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对于总投资额较低的项目,如系统集成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软件开发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级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需将项目信息提交至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备案,以便于管理监督,这是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各县(特区、区)在执行本暂行办法时,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第三十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拥有最终解释权,从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这在第三十一条有所明确。


同时,作为附件,提供了相关的文件提纲,如六盘水市市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指南,以及项目验收的工作大纲,这些都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参考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这些文件的提供和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息化条例》《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制定《六盘水市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日由六盘水市*办公室以市府办发〔2012〕9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规划管理、立项管理、建设管理、监理及验收、运行维护、绩效考评、附则9章32条,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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