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否向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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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1:05

在担保法律框架内,当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应分担的部分。特别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一旦承担了责任,应首先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追偿不果后,担保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分担相应份额。若无明确定约,则有权追偿相当于一半的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的核心特点在于,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直接向任一保证人请求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债权人始终有权利向任一保证人索偿,直至债务完全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连带共同保证中各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这意谓着,任一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其他未履行责任的担保人追偿其应分担的部分,以实现权利的平衡与债务的公平分担。

因此,当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不仅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还可在追偿债务人无果后,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机制确保了债务的清偿,同时平衡了各担保人之间的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债务清偿与权利保护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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