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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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的城市排水管理规定在第二章详细阐述了规划与建设的相关内容。首先,市有责任制定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其中包括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再生水利用设施及其配套网络的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这些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整体发展规划中。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市规划和城市排水部门协同完成,经市批准后实施,并强调规划的稳定性,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城市排水部门制定并执行,以确保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在城市建设中,必须预留足够的空间用于排水设施,并且排水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备案,未按规划设计的污水处理设施将影响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

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此外,任何在排水设施附近进行的建设活动,如打桩、开挖等,都需提前制定保护措施并获得市城市排水部门的同意。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需符合污水、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标准,既有设施则需逐步改造。同时,明确禁止城市污水管道与降水管道混接,以及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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