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0:07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9:05
根据《黑龙江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户供暖的住户可以申请停热,但要有几个必要条件:一、不能够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用热,这里一般指的是非顶层、一层且没有冷山的住户;二、必须要在供暖期开始前30天向供暖公司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哈尔滨地区每年的供热时间是10月20日开始,因此要想在当年停止供热,必须要在9月20日前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想您所说的这种情况,虽然与房管员进行过沟通,但是并没有提出过正式的书面申请,而且没有交纳过每年20%的热损耗费,虽然曾与管理员沟通,但这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供暖公司以往几年对您的停热只能是看做您没有按时缴纳热费而对您家采取了限热和停热处罚。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您的情况是无法要求损失赔偿,或不缴纳热费的,我们只能说您家管辖区的房管员责任心较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9:08
没票据吗!
如果没有 他们会叫你必须补上
因为他们是按 “法律规定”办事了
建议你还是交上吧 越拖会越多 还有这样的房子都不能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