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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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3:53
民事诉讼举证质证顺序是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再由被告或第三方进行质证;再者就是被告出示证据,再由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如果是第三人出示证据,就会由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
一、民事诉讼举证质证顺序是怎么样的?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二、质证的主体或客体是怎么样的?
1、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客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证是属于在质证的过程中对证证加以说明,或者是质辩的主体,不管是被告或者是原告提出来的举证,对方都是有权利进行质证,但前提也需要提出相关的证据来进行证明,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