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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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9:03
交警扣押了当事人的车辆时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在执行强制措施时也是需要执行机关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事实和处罚措施种类,同时也是会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执行机关也是会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时也是会在凭证上有所注明。
一、扣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吗?
交警扣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交通*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这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的。
但在现实中,许多行政机关违背这一法定原则,滥用强制执行权,往往给相对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成都市双流县综管办强制拆除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广告牌案 。
当交警部门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是检验体内酒精等情况下都是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当*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也是需要由一名交通*来实施完成的,执行完毕后交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由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