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计税依据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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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0:36

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0:41

1,建筑企业承包建筑工程,计税依据是工程结算收入。
2,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计税依据是开发房地产的所有成本费用。
3,如果开发商将房地产承包出去,由施工单位承建房地产,计税依据是工程结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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