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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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5: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十一章,主要涉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与奖励措施。


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船舶违反《海洋环境保》和条例,导致或可能对我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造成污染,港务监督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污染损害的规模,给予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罚款额度最高可达人民币10万元。


对于特定情况,罚款上限有所调整。例如,未经批准私自使用消油剂,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记录不规范或伪造事实,以及阻挠港务监督检查,罚款最高额均为1000元。对于直接责任的船员,除了教育外,情节严重者也可能被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20%。


第四十八条规定,无论船舶是否承认,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核实后,都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海洋环境保》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申诉。


对于积极采取行动,如主动检举、提供证据或有效减少污染损害的个人,条例第五十条明确了表扬和奖励的机制。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将全部上缴国库,而对条例第五十条中相关人员的奖励金则由国家财政核拨。




扩展资料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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