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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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3:37

自2006年1月12日起,为规范和强化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工作流程,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关键作用,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会作为国家文物局设立的咨询机构,由国家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就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法规执行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本会设有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国家文物局聘任。同时设有专业组,委员按专业特长分组,每组设召集人,秘书处设在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由该处负责人担任,负责日常事务和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委员应具备热爱文物保护、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研究深厚,鉴定经验丰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等条件。委员产生方式包括推荐、讨论、投票和审定公示等环节。

第五条至第八条,详细规定了工作范畴、产生办法、工作程序以及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提供咨询、监督指导文物征集与保护、参与一级品鉴定确认、复核司法鉴定结论、培养人才等,并强调了委员的性、保密要求、公正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终止聘任的条件,如健康原因、违法行为等,一旦违反规定,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委员将被解除聘任。第十一条,规定了经费来源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旧的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国家文物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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