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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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1:30
交通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最长三十日。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
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