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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报省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新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了调整,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取消了“餐厨垃圾”的分类,改为“易腐垃圾”。易腐垃圾包括餐饮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市场有机垃圾。
为解决大件垃圾处理难题,《条例》规定,对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拆分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与运输,具体时间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确定并公告。
针对违法行为,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未履行职责的管理责任人,罚款金额从原200-1000元提高到500-5000元,情节严重者罚款额度为5000-30000元。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同样面临罚款,个人罚款2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5000元。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对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记入相关个人和单位的信用档案。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则主要涉及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排气检测单位委托、检测单位联网管理等方面的调整,以及因机构改革导致的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的调整。
新条例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才能通过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将被拒绝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拒绝接受抽检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将处以200-1000元罚款。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需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确保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接受抽查。